行政院公報 |
第 026 卷 第 010 期20200115 |
財政經濟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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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公告 |
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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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中字第 10904600260 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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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旨:預告訂定「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」。
依 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訂定機關:經濟部。
二、訂定依據: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項。
三、「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」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全球資訊網站/最新消息(網址:http://www.cto.moea.gov.tw),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/草案預告(網址:https://law.moea.gov.tw/DraftForum.aspx)(或由「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/法規及訴願/草案預告」可連結本網頁)。
四、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 承辦單位:經濟部中部辦公室
(二) 聯絡地址:54003 南投市省府路 4 號
(三) 電話:049-2359171#1110
(四) 傳真:049-23174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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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 長 沈榮津
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
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
工廠管理輔導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項規定:「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,其身分並應予以保密;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」爰據以訂定「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本辦法主要規範民眾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一項檢舉者,於檢舉案件符合一定檢舉之方式,且無不予以獎勵之情形時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,對檢舉者之身分及資料保密,並為適當之保護。
本辦法共計九條,要點如下:
一、列舉得檢舉之未登記工廠樣態。(草案第二條)
二、檢舉方式及應具備資料。(草案第三條)
三、檢舉人檢舉屬實者,給予獎勵之方式;檢舉案件不予獎勵之情形。(草案第四條、第五條)
四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獎勵之方式,並應對檢舉者之身分、檢舉資料為保密及適當之保護。(草案第六條、第七條)
五、依本辦法執行查核及給予獎勵所需之經費支應。(草案第八條)
行政院公報 |
第 026 卷 第 010 期20200115 |
財政經濟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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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草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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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 |
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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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(以下 |
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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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稱本法)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項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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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訂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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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未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 |
一、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(以下簡稱本法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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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得檢舉之: |
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一項明定檢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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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 |
對象。獎勵民眾檢舉之功能在補充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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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。 |
管機關調查之不足,是其對象包括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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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非屬 |
增未登記工廠、逾輔導期間之非屬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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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,且未於 |
污染既有工廠,及逾納管期間而未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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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所定輔 |
請納管之低污染既有工廠等不易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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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期限內,配合辦理轉型、遷廠或 |
知之違規案件者,爰訂定本條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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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廠。 |
二、 已申請納管之低污染既有工廠,因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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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低污 |
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造冊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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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,且未於一百 |
管,其事後申請納管遭駁回、未遵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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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向直轄市、縣 |
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期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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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市)主管機關申請納管。 |
改善完成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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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關可逕為處理,不待民眾檢舉,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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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屬檢舉對象,併予說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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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檢舉前條未登記工廠應以書面、 |
明定檢舉方式及應具備資訊。為使後續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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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或電子郵件記載下列事項,檢具證 |
查明確、檢舉應以書面、傳真及電子郵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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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資料,向該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 |
為宜。另未登記工廠多屬違章建築,未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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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市)主管機關檢舉: |
有門牌,檢舉人宜說明工廠位置或提供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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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檢舉人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 |
廠外觀照片,以提高稽查效率,爰為本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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絡方式。 |
規定。本條係規範檢舉案件之方式,各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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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疑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之未登記 |
市政府仍可決定受理檢舉案件之方式,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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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廠廠名、廠址(位置)、負責人 |
如檢舉人以口頭、電話方式檢舉,直轄市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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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及違法情節。但負責人姓名不 |
縣(市)主管機關可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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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者,得免記載。 |
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相關規定決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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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,併予敘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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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檢舉案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 |
一、第一項明定檢舉人檢舉屬實者,應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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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
機關查證屬實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 |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給予獎勵。 |
機關應給予獎勵。但已聲明放棄者,不 |
但檢舉時已表明不願接受獎勵者,則 |
在此限。 |
不予發給。 |
前項獎勵方式,包括給予獎狀、獎 |
二、第二項明定獎勵方式。 |
牌、獎品或獎金。 |
三、第三項明定二人以上檢舉時之獎勵方 |
二人以上聯名檢舉,或二人以上分 |
式。 |
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,應個別給予獎 |
四、第四項明定檢舉人遲延領取獎勵之處 |
勵。 |
理方式。 |
依本辦法給予之獎勵,經通知檢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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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領取,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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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檢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 |
明定不予以獎勵之情形,如檢舉人匿名或 |
獎勵: |
以不真實姓名檢舉者,則無獎勵對象。查 |
一、不屬第二條之檢舉對象。 |
無違法實證者或已發現者,則與獎勵目的 |
二、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。 |
不同。以上應無獎勵必要。 |
三、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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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證不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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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業經主管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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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發現或處理在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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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已於網路、報章雜誌、廣播、電視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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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媒體所公開之檢舉案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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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第四條之獎勵,直轄市、縣(市) |
明定頒發獎勵作業。參酌過往受理檢舉案 |
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一次,並得依當年 |
經驗,有一人同時檢舉多案或先後檢舉多 |
度檢舉人檢舉案之數量及重要性給予 |
案等情形,如逐案給予獎勵,將造成主管 |
不同等級之獎勵。 |
機關及檢舉人之困擾。故明定得由主管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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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視其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數量之多寡,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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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逐案辦理外,亦得每年集中辦理一次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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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依檢舉人檢舉案數量及檢舉案之重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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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,給予不同等級之獎勵,以茲肯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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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對於 |
一、第一項明定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 |
檢舉人之姓名等足資辨識身分之資訊 |
關應對檢舉者之身分及檢舉資料為保 |
應予保密;有洩密者,應依個人資料保 |
密及適當之保護。 |
護法、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。 |
二、第二項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或其他資 |
檢舉人之檢舉書及其他資料,除有 |
料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以 |
必要外,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,並 |
密件保存,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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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
應以密件保存,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 |
錄,以維持其保密性。 |
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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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依本辦法執行查核及獎勵所需經 |
因實際執行查核未登記工廠是否有違反本 |
費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編列 |
法所定情形及給予獎勵,需安排人力及經 |
預算支應。 |
費,故明定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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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預算支應。經費來源可為依本法第二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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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條之五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一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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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定所收取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;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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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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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條之七第二項規定成立之基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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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|
本辦法之施行日期。 |
月二十日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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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來源: https://www.cto.moea.gov.tw/FactoryMCLA/web/law/list.php?cid=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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